第一条为了规范崀山脐橙生产经营秩序,提升崀山脐橙产品质量,促进崀山脐橙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崀山脐橙的种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种植、加工、销售,品牌建设、服务保障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市、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崀山脐橙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
市、新宁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崀山脐橙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新宁县农业农村特色产业开发服务中心负责崀山脐橙产业发展的服务保障、协助做好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新宁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商务、文旅广体、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崀山脐橙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崀山脐橙产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崀山脐橙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指导开云·电竞网址、服务和监督等工作。
崀山脐橙产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崀山脐橙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可以吸纳崀山脐橙产业发展的相关要求。
崀山脐橙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坚持耕地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并举,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根据市场需求,引导优化种植品种,构建中熟品种为主、早晚熟品种适度发展的产业格局;科学划定核心产区,布局标准化种植示范园(区),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等相衔接。
崀山脐橙产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结合崀山脐橙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种植、加工、仓储等有关用地。
第四条 市、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崀山脐橙种质资源管理,加强对母本园(树)的保护与利用,支持选育优良单株和品种,建立优良种质资源档案。
脐橙苗木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柑橘无病毒苗木繁育规程,在有效隔离柑橘木虱等媒介的设施内生产脐橙苗木;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载产地、品种、繁育材料来源、苗木流向等内容,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新宁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脐橙苗木进行产地检疫。对染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脐橙苗木予以销毁。
第五条 新宁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崀山脐橙标准化生产技术,支持建设标准化种植示范园(区)。
鼓励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支持深翻改土、果园套种、生草栽培、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水肥一体化等重点技术,促进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土壤酸碱度适宜、土壤微生物群落丰富,改善土壤地力,提升崀山脐橙品质。
崀山脐橙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开云·电竞下载、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崀山脐橙质量安全。
新宁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根据崀山脐橙生长状况和天气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最早采摘时间,引导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采摘。生产经营者不得通过催熟、染色等方式将未成熟的崀山脐橙提前上市,影响崀山脐橙产品质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加强崀山脐橙病虫害综合防控防治体系建设,实行生产经营者负责制,合理采用综合防治措施。
新宁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崀山脐橙重大病虫害的疫情预测预报和统防统治机制,组织开展对崀山脐橙病虫害的监测、调查,及时发布病虫害预报信息,开展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崀山脐橙产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在冬季清园、新梢萌发等关键期,在同一区域、同一时间,组织统一防治柑橘木虱等,压低虫口密度。崀山脐橙重大病虫害防治办法由新宁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七条 市、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崀山脐橙品牌建设与保护工作,推动崀山脐橙生产经营者统一使用崀山脐橙品牌,推介崀山脐橙产品、品牌和文化,提升消费者对崀山脐橙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赖度。鼓励和支持崀山脐橙生产经营者申请认证有机产品、绿色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注册企业自有商标。
市、新宁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伪造产地等违法行为,维护崀山脐橙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市、新宁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文旅广体等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脐橙产业与崀山旅游、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融合发展,提高崀山脐橙品牌建设综合效益。
崀山脐橙实行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崀山脐橙种植、采摘、加工、销售全过程可追溯与查询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崀山脐橙赋码管理全覆盖。
第八条 崀山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定,明确申请使用崀山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条件、程序、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崀山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许可使用的管理。
被许可使用崀山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使用崀山脐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维护崀山脐橙的特定品质和声誉。
第九条 市、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崀山脐橙产业科研创新工作,推动产学研协同发展。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等研发和推广;落实相关人才政策,引进、培养崀山脐橙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乡镇、村级果技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崀山脐橙生产经营者参与职业果农职称评定,发挥其技术服务作用。
市、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果园的水、电、路、网等设施建设,鼓励运用物联网、区块链等赋能崀山脐橙产业发展,支持建设崀山脐橙冷链物流体系。
市、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脐橙加工龙头企业的培育,支持脐橙初加工、精深加工生产线的建设,支持建立和完善脐橙交易市场,支持专业合作社、产业协会等崀山脐橙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推动建立全产业链社会化服务体系。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崀山脐橙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崀山脐橙产业项目的信贷投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崀山脐橙生产经营者提供担保。鼓励保险机构做好脐橙种植灾害保险服务,引导和支持生产经营者参加崀山脐橙种植灾害保险。